为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学术水平,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 体系,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特修订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
学术论文的要求,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审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具体审核工作由各学院和学科负责。各学院(学科)应严格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2.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第一负责人,研究生所提交的学术论文应首先由其指导教师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并明确签署意见。
3.本规定要求的“攻读学位期间”是指研究生入学后至本人提出学位申请前。
4.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本人为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其余学术论文可以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生为第二作者。
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吉林农业大学,发表学术论文的内容必须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结果或与之相关的前期或延续性研究结果。
二、期刊级别认定
1.SCI、SSCI、EI、CS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及影响因子以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引证检索报告为准,其中SCI、SSCI 影响因子以发表当年最新影响因子为准,未查到当年影响因子时按前一年影响因子标准计算;中文核心期刊以对应年度(稿件接收日期)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主持编写)为准。
2.SCI、SSCI 收录的论文必须为原创的研究论文(Article)和特约的综述性论文(Review);EI收录的论文必须是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CSSCI收录的论文必须是CSSCI来源期刊论文(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收录集刊”),方可作为博士、硕士申请学位的条件,并要求博士研究生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3.在其它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刊物应有ISSN、CN刊号或ISBN出版号,不含增刊、会议集、收录集等刊物。
三、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
1.自然科学类:发表 SC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或 EI 收录的学术论文 2 篇(工学门类博士)。硕博连读生应发表至少达到学科期刊平均影响因子的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 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2篇。
2.人文社科类:发表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CS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2篇。硕博连读生应发表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 CS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3篇。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含非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1.自然科学类: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鼓励发表 SCI、EI 收录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指定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或维普资讯数据库内可检索到的期刊);鼓励发表SSCI、CS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学校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不做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但仍鼓励研究生多出高水平学术成果。
四、其他
1.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在答辩前见刊或在线可查(含on line发表),方可申请学位。领取博士学位证书时,必须提供学术论文被SCI、SSCI、EI、CSSCI收录的检索报告。
2.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应在答辩前见刊或在线可查(含on line发表),方可申请学位。如学术论文未见刊或在线不可查,必须提交由导师签字确认的录用通知原件及版面费发票(发票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研究生本人,留复印件存档),方可申请学位。
3.博士、硕士研究生未能按规定发表学术论文,但符合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离校。但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不受理其学位申请。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时,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其学位。超出规定的学习年限,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4.关于本规定执行时间的具体要求:
(1)本规定从 2017 级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2013级博士研究生执行原《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吉农研字【2010】20号)文件,直至研究生全部毕业后原文件同时废止。
2014-2016级博士研究生执行原《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 》(吉农研字【2014】11号)文件,直至研究生全部毕业后原文件同时废止。
(2)本规定从 2016 级及以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16级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执行原《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 》(吉农研字【2014】11号)文件,直至研究生全部毕业后原文件同时废止。
(3)部分学科如制定高于学校发表学术论文的标准,各学院、学科审核时应按照学科制定的标准执行。
5.2017年12月修订的《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 》(吉农大字【2017】309号)同时废止。
6.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