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所有拟申请吉林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者均适用本办法。
2.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分工协作。其中,其中,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3.研究生院每年3月和10月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评审博士学位论文。各学院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时间。论文评审周期一般为30天左右。
二、评审程序
1.研究生应首先通过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并将学位论文提交指导教师审阅,经导师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评审。
2.研究生需按照学校规定格式、规定时间将学位论文提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进行格式审查。学位论文中必须隐去研究生和指导教师相关信息。
3.研究生秘书将格式审查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提交研究生院,将硕士学位论文上传指定系统进行评审。
4.论文评审意见返回后,由研究生秘书将评审结果反馈给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教师及学生本人,并将评审意见存入研究生学位档案。
三、评审专家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名相关专业的校外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
2.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名相关专业的校外硕士生导师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
3.聘请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全部为校外专家。
四、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
评审意见为A、B、C、D四档,评价标准如下:
A. 同意答辩
B. 修改后答辩
C. 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
D. 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答辩
1. 评审意见为AAA、AAB、ABB或BBB,可进行论文答辩。
2. 评审意见为AAC、ABC、BBC,需增聘一位专家评审,增聘意见为“A”档或“B”档,可进行论文答辩。否则,取消其答辩资格。
3. 评审意见中有“D”或2份及以上为“C”,取消其答辩资格。
五、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
评审意见为A、B、C、D四档,评价标准如下:
A. 同意答辩
B. 修改后答辩
C. 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
D. 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同意答辩
1. 评审意见为AA、AB或BB,可进行论文答辩。
2. 评审意见为AC、BC,需增聘一位专家评审,增聘意见为“A”档或“B”档,可进行论文答辩。否则,取消其答辩资格。
3. 评审意见中有“D”或2份为“C”,取消其答辩资格。
六、其他
1.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原则上当次有效,未获得学位者再次申请学位时,需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论文评审。若当次已通过论文评审,且仅因未发表符合学校(学科)要求的学术论文而未获得学位者,其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可保留六个月,逾期无效。
2.鼓励各培养单位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情况,制定高于学校标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4年12月修订的《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办法》(吉农研字【2014】28号)以及2018年3
月制订的《关于2018届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吉农研字【2018】2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