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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年限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4  编辑:刘树明  来源:动科研究生  审核:孙永峰  浏览次数:3344

    为全面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学术成果的产出,满足新形势下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学校制定了《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年限的规定》,业经2019111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2019年第三十八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年限的规定

附件:

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年限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促进高质量学术成果的产出,满足新形势下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农业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等相关文件,现对我校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年限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博连读研究生、本科直博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均为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最长年限一般应与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一致。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的最后一年内获得毕业证书,且仅因未能发表符合学校、学科要求的学术论文而不能获得学位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报学院、学校备案,申请学位年限可延长2年。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如其他文件对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年限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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